王琼飞:知网问题不局限于知网
2022-05-23 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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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琼飞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观点摘录:

知网存在的众多反垄断问题。一是不公平定价,在知网的定价体系中,它存在比其他数据库定价更高的情形,且在无证据表明成本上升情况下连年涨价。二是搭售问题,知网在对外销售学术资源时,强制性搭售高校并不需要的非核心数字期刊资源。

反垄断领域消费者想起诉一个平台将面临巨大的困难。首先,反垄断诉讼案件是一场耗费巨大时间精力和财力的对抗;其次,消费者和巨头的对抗中,无力承担高昂的法律服务和经济学分析服务等成本,在举证中处于弱势地位;再次,消费者在部分场景下其作为反垄断诉讼的原告资格,也在法律上存在争议。

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了一些为公益挺身而出的消费者反垄断诉讼。期待我们的法律圈和产业圈,能更多支持类似知网和苹果反垄断的案件,为消费者争取更好的权益。

发言内容:

反垄断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复杂,既涉及到相关市场的认定,又涉及相关主体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在认定市场支配定位之后,就是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郭兵老师起诉知网的案件主要是针对知网拒绝向个人提供查重服务,也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当中的拒绝交易行为。其实知网所涉及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这只是其中一个。在相关新闻报道当中也可以看到,知网还存在包括不公平高价、搭售和限定交易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不公平高价行为,包括知网的定价体系比其他数据库定价可能更高,在没有证据证明成本大量上升的情况下,每年的涨价幅度甚至超过10%或者更高。另外,在搭售行为中,知网存在出售核心数据库的同时搭售非核心数据库。此外还有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的行为,如针对不同的主体采用不同的定价模式。

其实知网反映的这些问题并不独存于知网这里,在互联网领域很多大型的平台都涉及到类似的问题,比如不公平高价的问题。

不公平高价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当中有相关的规制,如果这个平台具有有市场支配地位,那么看它是不是涉嫌不公平高价行为可以参考好几个因素,如可以看其定价行为是不是明显高于同业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条件下的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也可以对于成本稳定的情况之下,平台经营者是不是不正当的去提高销售价格,或者是说每年涨价幅度远远高于成本的涨价幅度。参考以上规定,如果说知网定价相对于其他平台过高或者每年大幅度的涨价就可能构成到滥用行为中的不公平价高价行为。

其实我们在互联网领域也做了一些类似的消费者反垄断案件,大家可能说“天下苦知网久已”,在移动互联网产业界还有另外一种说法叫“苦苹果税久已”。我们在2021年初的时候,曾经代理消费者来提起对“苹果税”的反垄断案件,在这个案件当中涉及的核心问题和知网类似。如30%的“苹果税”跟目前“知网定价问题”是同一个不公平价格问题。苹果对于IOS上的应用开发者每销售一项数字产品都要收30%的苹果税,这导致大量应用开发商被迫把该费用转嫁给消费者,导致同样的数字产品在IOS上的定价高于安卓系统。比如你去购买视频会员、直播打赏、购买线上课程等,苹果手机上购买的价格大部分情况下都高于安卓手机。

在苹果税的案件中,我们也在思考定价公不公平、合不合理应该由谁来判断以及怎么去判断?其实是非常复杂的经济学问题,一般会找经济学的研究机构,通过各种调研产生各类数据,最后通过经济学模型得出价格是否合理的结论。除了这种方法,我们还可以利用《反垄断指南》中的类似场景下价格的比较机制。比如相对于30%的苹果税,安卓操作系统当中,应用商店是开放的,如应用宝、豌豆荚、手机自带应用商店在大量数字产品销售中是不收取类似苹果税的。此外,苹果远超于同行的高利润率事实,也说明其定价机制存在极大不合理性。

回到知网案件,我们可以通过同样的方法去判定是否存在不公平高价的行为?比如在相同的业务场景之下,知网的定价是不是和其他数据库相比明显过高,或者是跟其他类似的业务相比明显过高。它的成本是多少?刚刚很多老师也讲了,知网从版权方这边获得的作品本身成本很低或者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但是他授权给其他人去用的时候收了高昂的价格,那么他获得的利润可能远远超出行业的平均水平,这就涉及到不公平定价问题。

知网还透露出另外一个涉及到搭售的问题。本身只是买核心的数据库,但是却把非核心数据库强行搭售给消费者。从这点来讲,互联网行业领域里面可能也会比比皆是,可能再要引用一下刚刚的案件,像苹果也是一样的,他本来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去支付,但在数字销售产品的时候只限定苹果支付,排除了各种银行支付以及支付宝、微信等各种支付手段。从这个角度来讲,他也构成了不合理的搭售,其中也可能会涉及到《反垄断法》上的另外一个问题,限定交易,只限定你能跟我交易,你只能用我的支付系统,在知网案件当中也会反映出这些问题。

再回到知网案件涉及到原告资格的问题,不管是在知网案件还是在其他案件当中,被告通常答辩都会讲你作为消费者可能是无权提起反垄断诉讼,跟你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能是间接利害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欣喜的看到,杭州中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都已经受理了针对平台垄断的个人消费者提起诉讼,至少在原告资格上面并没有进行一些过高的要求。

既然消费者可以作为原告去起诉,那么为什么没有看到大量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去提起诉讼呢?消费者提起反垄断诉讼,它的难度在哪里?

从包括我们自己提起诉讼来看,作为个人消费者提起诉讼来说,他根本没有办法承担昂贵的诉讼成本,像几乎作为必备证据的经济学报告的收费至少是百万起,甚至几百万的价格。除了无力承担高额诉讼成本外,还涉及到很多大量的专业的资源不足。由于和巨头对抗,消费者很难找到并聘请非常专业的律师、经济学方面的专家以及产业界专家。所以目前来看,能挺身而出代表广大消费者去提起诉讼的这些原告是非常不容易的,期待他们能持续推进并最终获得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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